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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款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即从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可能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本文结合第9139764号优酷youku商标争议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予以分析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