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积极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掌握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护地下水水质,防治地下水污染,以保障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网的布设与采样、样品管理、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实验室分析、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地下水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等项工作的要求。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针对土壤污染这一环境治理中的弱项,国家正在密集地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 8月22日,环保部发布《关于开展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在湖南、重庆以及江苏常州、靖江将开展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 “《通知》主要针对的是工业场地污染,环保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的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覆盖的内容更为广泛,将涵盖农地污染、场地污染和矿山土地污染三种类型,预计该计划将对土壤治理工作设置配套资金
武汉晚报讯(记者刘晨玮 通讯员戴旭)近日,武汉市气象台接连发布高温橙色预警。记者从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了解到,今年以来,全市高温中暑报告病例达200余例,多为轻症中暑,暂无高温中暑者申请职业病诊断。 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科主任毛革诗介绍,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即为职业性高温中暑
疾病管制局依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二项发布今年第16周重要国际疫情及相关警示,提醒欲前往相关地区的民众,应注意相关防范措施。 柬埔寨—禽类禽流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4/19公布,柬埔寨发生首起高病原性H5N1禽流感疫情。(避免接触禽鸟及排泄物,食用禽肉蛋类应完全熟食
1、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3、《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今天(9月22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通过市级验收的147家露天非金属矿山,要于2016年9月23日起全部停产! 2016年12月31日前所在县(市)区政府未向市环保局提交市级验收申请的露天非金属矿山,以及2017年5月31日前未通过市级验收的露天非金属矿山,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依法予以关闭。 为进一步降低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62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全市露天非金属矿山开展环境深度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唐山市露天矿山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唐政函[2013]128号)的规定通过市级验收的147家露天非金属矿山,要于2016年9月23日起全部停产,严格按照《唐山市露天非金属矿山环境深度整治实施方案》(唐政字[2016]94号)规定的整治标准开展环境深度整治。整治完成后,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市环保局组织开展市级验收,通过市级验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合法有效,并经市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关于2023年度第二批含氢氯氟烃经销商销售备案情况...[2023-02-06] 关于2023年度第二批含氢氯氟烃原料用途使用企业备...[2023-02-06] 关于2023年度第二批四氯化碳原料用途使用企业备案...[2023-01-11] 关于2023年度四氯化碳原料用途使用企业备案情况的公告[2022-12-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45家含氢氯氟烃(HCFCs)原料用途使用企业予以2023年度HCFCs原料用途使用备案,现将备案名单进行公告,具体见附表。
昨天(5月6日),市委副书记、市长李亚平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苏州市城乡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实施方案》。 《方案》拟提出到2025年底,城镇建成区重要水体达到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目标;城市建成区和江南水乡古镇古镇区90%以上面积、镇(含被撤并镇)建成区80%以上面积建成“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输送、全处理”,实现“污水不入河、外水不进管、进厂高浓度、减排高效能”,全面构建“源头管控到位、厂网衔接配套、管网养护精细、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安全”的城乡污水收集处理新格局,持续推动全市城乡污水处理综合水平走在全省和全国前列
为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要求,落实近期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政策,现将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 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我国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同时突出燃煤、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