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政区域
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是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我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主动顺应形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规范制度,完善平台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专人抓好落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了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020年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总数量(非新闻类、消息类):0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科(室)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政府信息公开还不够及时、全面
2020年07月15日点击数: 420撰稿人: 城市管理执法装备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物质基础,是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引导意见》关于“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引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标准》主要适用于直辖市和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参照实行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2022年12月13日中卫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卫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分为总则、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主要针对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的禁止行为,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的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要求以及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对交通运输行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组织编制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运输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中新网12月20日电 据国家文物局网站消息,12月14日,国家文物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印发《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文物部门认真学习国务院10月8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成立相应的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文物普查工作机构,督促文物收藏比较集中的部门和重要文物收藏单位成立普查工作机构。 按照《通知》要求,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制定本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宣传方案、培训方案,以及本省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程序和操作规程,建立可移动文物认定专家库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卫生部令第59号)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办运管函〔2020〕114号)相关要求,根据各地落实和报送情况,现将2020年度全省注册登记的98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公布责任人名单。按照要求,水利部已将全国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在水利部网站进行公示,我厅已将全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在省水利厅网站进行公示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