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考
根据市教育局基教科安排,现将2011年12月份学业水平考试有关事安排如下: 2011年12月份学业水平考试允许2007至2009级学业水平考试不及格学生参加, 2010级学生只参加2011年12月份语文、数学、外语三科考试。 三、考试时考生须携带二代身份证、准考证、通知单进入考场,无二代身份证者请持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参加考试。2010级未办理身份证的考生请速回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二代身份证,并打印带照片的户籍证明
根据市教育局基教科安排,现将2011年12月份学业水平考试有关事安排如下: 2011年12月份学业水平考试允许2007至2009级学业水平考试不及格学生参加, 2010级学生只参加2011年12月份语文、数学、外语三科考试。 三、考试时考生须携带二代身份证、准考证、通知单进入考场,无二代身份证者请持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参加考试。2010级未办理身份证的考生请速回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二代身份证,并打印带照片的户籍证明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精神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44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06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报名条件按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一)。 西安地区的考生,由单位审查后直接到省环保局办理报名手续;其他市、区的考生,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汇总后到省环保局办理报名手续。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西侧10层10号
高考日益临近,为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强化考试纪律、促进公平公正,营造诚信考试良好社会氛围,我校特此郑重向全体考生及家长通知及提醒:遵纪守法、诚信考试。 (一)考生人手一本《诚信考试教育手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刑法》节选规定。 (二)严格遵守一切相关法律法规,正视考试纪律,端正考试态度,消除侥幸心理,做到公平公正、自律自觉
本网讯:12月20日,经济管理系在新民楼报告厅举办了2023届考研动员大会。经济管理系主任钟滨,党总支书记卢帆兴,副主任梁文学,主任助理王波、教研室主任、2019级班主任和全体辅导员以及系部考研学子参加此次活动。 卢帆兴代表系部向勤奋备战考研的学子表示慰问和祝福,对同学们坚持拼搏、勤奋学习、积极备考的精神面貌表示肯定,并提出三点期望,一是调节身心,健康应考
交通部航港局今(3/11)日表示,112年第一次航海人员测验3月11日、12日两日于台北华夏科技大学及高雄正修科技大学两试区办理,计有777名考生报考,首日测验类别为一等船副及二等管轮,第一节应考241人,到考人数211人,到考率87.55%。受到后疫情时代全球海运市场蓬勃发展影响,吸引越来越多海事院校学生投入海运职场,本次测验报考人数较去年同期630人大幅增加23%,呈现明显成长。 因应国内Covid-19疫情趋缓,航港局也配合调整相关防疫措施,但本次参加测验考生仍应全程配戴口罩,入场前须进行手部酒精消毒,除确诊者无法应测外,确诊已解除隔离仍快筛阳性之参测人员(5+n的‘n’,0 ≤ n ≤ 7) 或有身体不适等情况,则安排至至备用试场应测,每日测验结束后亦会进行试场消毒清洁工作
一、考生须从考前第5天(12月19日)开始,自行进行每日体温测量、记录和健康状况监测填写“健康承诺书”。“健康承诺书”由考生在参加首场考试前交予考点入场检测人员。 二、所有考生要进行考前抗原或核酸检测,请考生视个人情况自行做好相关检测安排
二级学院、丹江口校区: 根据《湖北省校园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汉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定于2022年9月16日-10月16日开展2022年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准入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安全教育(9月16日-9月25日) 各单位结合专业特点组织新进师生集中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少于2课时。 2.准入考试(9月25日-10月16日) 组卷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精神,落实省公司《廉政风险防控手册》的具体要求,省养护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下午,在金鸡山温泉疗养院瑞和楼四楼会议室对纪检监察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并以现场抽样,问卷测评的方式进行了考试。考试在轻松严谨的氛围中进行,应考人员态度端正认真,仔细填写考卷。经过测评,应考人员对本岗位廉政风险点认知明确,对相应的防控措施掌握到位,总体成绩水平良好
第一条 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