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业
1997年9月25日增订10月8日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
1997年9月25日增订10月8日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无故泄漏因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 理由 按现行妨害秘密罪之处罚对象限于医师、药师、律师、会计师等从事自由业之人,依法令或契约有守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义务之人及公务员、曾任公务员而其有守秘密义务之人,似不足以规范其他无正当理由泄漏因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行为,故增列本条规定。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编辑] 条文 无故泄漏因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