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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宗宝来源:泉州晚报时间:2023-1-18人气:78
作者:吴宗宝来源:泉州晚报时间:2023-1-18人气:78 近日,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泉州市按照省标准同步对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进行统一调整、适当提高。 生活护理费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