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竞争和发展中的战略性地位不断提升,***总理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江苏**精密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地方骨干企业,在实施商标战略过程中已走在了全市企业前列,商标注册、管理、运用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进一步提高**品牌的知名度,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挂职期间,本人对企业商标管理的情况作了详细调查,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商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上还不够,商标管理人员没有参加过商标主管部门或教育机构系统的培训,对国内外大型骨干企业商标管理方面好的做法缺乏了解
有事业心、有责任心、有上进心!工资待遇面议! 1、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及推广; 2、根据市场营销计划,完成部门销售指标; 3、开拓新市场发展新客户增加产品销售范围; 4、负责辖区市场信息的收集及竞争对手的分析; 5、负责销售区域内销售活动的策划和执行,完成销售任务; 6、管理维护客户关系以及客户间的长期战略合作计划。 1、中专及以上学历,市场营销等相关专业; 2、有销售行业行业或者农资销售者经验、业绩突出者优先; 3、反应敏捷、表达能力强,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及交际技巧,具有亲和力; 4、具备一定的市场分析及判断能力,良好的客户服务意识;
说明: 家佳源购物中心城阳店--坐落于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36号,是一家集购物、休闲、餐饮于一体的综合型商场。优越的地理位置形成稳定的商圈,随周围商圈发展,顾客群体稳步增加,商场业绩日渐增长。公司在此经营品项有寿司类,酱菜类,炸货类、烤鸡、烤鸭、熏鱼类
是独立于金融机构(产品提供者)而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理财服务的第三方专业人士,收入来源以顾问费及咨询费为主,视服务内容也可能包含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佣金。 独立财务顾问起源于英国,由于以“咨询 / 顾问费”收入为主的制度,较能避免“佣金制度”所造成销售人员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销售的商品究竟是符合客户需求,还是销售者的利益?),因此在欧美、澳洲等地逐渐普及,而成为民众寻求理财服务的首选。 是于1973年自美国开始发展的国际金融专业证照,并要求持证者具备工作经验与职业道德,认同保障消费者利益为优先之理念,熟悉国内市场发展与政策新知,能全面、客观的分析客户条件背景,并取得信任 ,提供消费者**的金融理财服务的专业顾问
中新网石家庄12月31日电(记者 田张梦 高新国)2008年12月31日,三鹿事件系列刑案中最受关注的三鹿集团及原董事长田文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与田一同受审的还有三鹿前高管原副总经理王玉良、原副总经理杭志奇、公司奶事业部原总经理吴聚生。 上午八时,本案开庭能容纳四百人左右的审判厅座无虚席
确认信息是一份确认书,即申请人对所有申请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后的确认。如果提交的信息中,存在弄虚作假成分,申请人将会受到罚款、监禁、撤销执照、没收等处罚。申请人还要承诺满足管制药物相关的规定
回收旧彩电、旧冰箱、旧空调,平日里总会听到走街串巷的小贩回收废旧物品的吆喝声,每每家里闲置了旧物件,只要喊住他们,他们就会利索的把家里的旧电视旧冰箱等收走。小编给大家讲解下废弃家用电器回收的好处。 地球是人类之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题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题目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中规定: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题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题目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中规定: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