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
什么是社会保险?我国建立了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发布人:张老师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2日 阅读次数:70180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1、如果是城镇居民医保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办理; 2、如果是新农合可以参加一次缴费在第二年续交时把前一年的钱补上就行了(但是不建议这样做); 3、如果你现在在外地工作或者生活想转为当地职工医疗保险需要在当地社保局申请异地安置手续填写相关表格后到社保中心审批最终由当地社保部门统筹调配(包括医院和药店等) 3、如果你现在在外地工作或者生活想转为当地职工医疗保险需要在当地社保局申请异地安置手续填写相关表格后到社保中心审批最终由当地社保部门统筹调配(包括医院和药店等)4、另外还有一种方法:如果是单位参保直接找人事劳资科他们会告诉你怎么办。 个人参保自己先网上查询一下政策然后去街道咨询一下具体流程。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赵龙近日回应“1999年后城镇居民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给予确权登记”时表示,目前情况下,还是要维持农村宅基地必须是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一种分配和集体组织成员内部之间的流转,城里人特别是工商资本是不能够进入到农村进行宅基地的交易和买卖的。 国务院新闻办公举行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赵龙:有消息说1999年后城镇居民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给予确权登记,请问这个政策的背景是什么,会有比较大的阻力吗? 关于城镇居民的宅基地不予发证,赵龙澄清说,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福利制度,它是有特定对象的,它的对象就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以说城里人是不应该得到农村宅基地的。为了维护农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安全,国家严格限制宅基地在非集体经济成员之间的流动
2020年1月1日起,长春市城乡居民医保走进“统筹时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正式实施,打破城镇、农村户籍限制,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同城同待遇。 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种制度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经办信息人员”等七个方面实现全面统一。城乡居民不再受户籍身份的限制,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破除了医保体系中的“二元制”结构,充分体现了医疗保障体系的公平性
五级伤残对应的是二级丁等医疗事故,赔偿指数为60%。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安图县医院医保科源于1952年7月设立的公费门诊,当时主要承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的疾病公费治疗工作。1987年医院整顿时正式建立公费科。2001年8月起公费科更名为医保科,工作模式改变,业务量大幅增加
吴起县位于陕西省延安市西北部,是中央红军长征胜利落脚点,全国退耕还林示范县。全县辖6镇3乡1个街道办,161个村5个城市社区,总面积3791.5平方公里,总人口14.3万。全县地貌由“八川两涧两大山区”构成,属典型的黄土高原梁状丘陵沟壑区,海拔在1233-1809米之间,年均气温7.8℃、降雨量440毫米,无霜期96—146天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半个月前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行。 暂行办法规定,从2019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1980元、二类1880元、三类1780元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本院第十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