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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1月3日讯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
法制网1月3日讯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三类方式,即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领导干部个人被责任追究后,问责情况存入个人档案。 《办法》规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及其成员、其他院级领导干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廉政监察员
法制网1月3日讯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
法制网1月3日讯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三类方式,即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领导干部个人被责任追究后,问责情况存入个人档案。 《办法》规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及其成员、其他院级领导干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廉政监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