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2011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伙同"高个子"、"蝎子男"、"橘黄男"(另案处理)窜到东莞市寮步泉塘村文化中心篮球场密谋抢劫。邓某等人见被害人吴某拿出一部手机给其朋友玩,高个子遂以吴打了其弟为理由,抢了吴的诺基亚N91手机(价值不详)。后邓某将吴带到附近一条巷子里,橘黄男用脚踢吴的大腿,邓用砖头推了吴的胸口,并叫吴交出财物,又抢得吴一部3G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得手后,邓等人将吴的自行车(价值400元)骑走卖掉,邓分得人民币值2 元,同年11月14日,在吴的指认下,公安机关在文化中心篮球场附近将邓某抓获
法国电信尚未经历“社会危机”,而是“媒体危机”:前任首席执行官迪迪埃伦巴德在周二第二天的“道德骚扰”审判中否认了任何责任,十年之后自杀的浪潮。 受害者及其亲人希望道歉; 他们不得不满足于朗加德先生在听证会上为他的第一次听证会所发表的声明所表达的“深刻和真诚的悲伤”。 当原告问他是否有任何遗憾时,他宁愿不回答
比特大陆内部信:开曼层面诉讼事实清晰,将争取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实现IPO 8月11日,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全员内部信,向全体员工通报开曼层面的法律诉讼进展。 信件指出,2019年12月,詹克团就吴忌寒在2019年11月13日取消比特大陆B类股10倍投票权一事向开曼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此案,今年7月28日至30日,开曼法院就程序性事项进行了庭审,要求被告“在2020年8月28日下午4点前交换证据清单,并在同年的9月4日下午4点前交换证据文件”
案件描述 2005 年6 月,我公司与北京惠瑞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瑞德公司”)签订了《血液制品代理合同》。后双方因惠瑞德公司经营资质不符合“药品法”规定问题发生意见纠纷,河北省泰康医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06)朝民初字第19473 号):惠瑞德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血液制品代理合同》无效,驳回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要求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5 月做出二审判决((2007)二中民终字第04810 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9473 号民事判决,我公司继续履行与惠瑞德公司签订的《血液制品代理合同》
女星吴佩慈替富商男友纪晓波 6年来接连生下2子2女,虽然至今仍无名分,但在男友的宠爱下,吴佩慈存款数值不断飙升,推估两人身家已超过人民币78亿元(约台币331亿元),虽然这阵子屡传纪晓波财务吃紧,但吴佩慈心情似乎不受影响,先前还能PO文晒美食,未料昨日她突然发文大叹“这日子过得?不容易啊”,引起网友热议。 吴佩慈除了有个人的IG帐号外,还有在经营“小吴妈妈的育儿经”,先前她晒出孩子认国字的照片,后来则发文感叹现在的小孩,年纪轻轻就要学较难的乘除法,“为何在我记忆里当时是小三、小四才学乘法、除法;年代不同了,现在小一就要会乘除了。现今的孩童不易当啊”,有网友就留言解答,“香港是小二学乘除,小一是加减”
17日上午,磴口县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暂未查询到涉事蒙羊公司的执行信息,“但前段时间确实邮寄了一批。” 澎湃新闻([URL])查询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多份判决书显示,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蒙羊肉业有限公司(简称“蒙羊公司”)以投资入股分红并还贷为由,批量吸收贫困户借到的扶贫贴息贷款。但随后蒙羊公司仅分红一次,且未还贷,给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多位贫困户造成数万元债务负担
基本案情:2015年3月29日,原告袁某与被告某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聘用袁某为汽车驾驶员,用工期限三年,月工资3400元。2016年1月,公司安排袁某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袁某为吉安市某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限制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 公司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袁某发出辞退信,以袁某在入职时未向公司说明本人为被法院执行的失信人员为由,解除了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龙建才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开庭现场。(莫云 摄)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黄冰 通讯员 钟广夏)7月6日上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龙建才故意杀人一案。被害人亲属,玉林市、陆川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共计49人旁听了庭审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49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49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罗明宗 上列受刑人因窃盗等案件,声请人声请于假释中付保护管束(10 9年度执声付字第55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罗明宗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罗明宗因窃盗等案件,经本院判 处有期徒刑2年6月确定,于民国107年1月28日送监执行,嗣 经法务部于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释,爰依刑法第93条第2项 、刑事诉讼法第481条第1项规定,声请裁定于受刑人假释中 付保护管束等语。 二、按刑法第93条第2项规定,假释出狱者,在假释中付保护管 束
本院委员尤清、苏盈贵、汤金全、穆闽珠、沈智慧、陈进兴、高育仁、周锡玮等四十二人,有鉴于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刑事诉讼法公布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明确朝“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方向调整,其要求通常程序案件于第一审即行合议审判,并须以集中审理、交互诘问方式发件真实,为有效运用诉讼资源,让法院有更多之时间与精神致力于重大繁杂案件之审理,并使已悔过之初犯、犯罪情节非属严重或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之被告可早日脱离诉讼,用启自新,允宜参考八十八年全国司法改革会议所达成“为强化当事人进行主义之配套措施,应扩大运用刑事简易程序并酌采认罪协商求刑制度”之结论,视被告罪行轻重及是否认罪,采行认罪协商求刑制度。爰依此原则,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七编“简易程序”及增订第七编之一“协商程序”与“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七条之二”等相关修正条文草案,是否有当,敬请公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