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
1、国家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93号; 2、省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厅《山西省土地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1]晋土管字第8号。 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面积2000平米(含2000平米)以下每宗地200元,每超过1-500平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包括全民、集体、个体)土地面积1000平米(含1000平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1-500平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0000元;(3)事业单位、全额预算单位同(1);差额预算单位土地面积5000平米(含5000平米)以下,每宗地300元,每超过1-500平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自收自支单位同(2);(4)城镇居民用地区面积在100平米以下(含100平米),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1-50平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5)农村居民用地区面积在200平米(含200平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米以上的,每宗地收10元。土地证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用地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军用土地每宗地收30元,土地证5元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堆芯冷却监测系统改进后进行再鉴定试验及其系统参数修改特许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14〕27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特许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大亚湾核电厂堆芯冷却监测系统改进后进行再鉴定试验及其系统参数修改的特许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技术规格书的相关要求,落实特许申请中的各项承诺,确保大亚湾核电厂运行安全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 按照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作出初步审定决定,并将初步审定决定刊登在《商标公告》上
访问量:20608 依照《云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规定,现将云南省第二十二次(2018年)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2018年5月10日至6月8日。 (二)申报数量:每位申报者只能申报一项成果,联名成果仅限第一作者有申报权。 (三)申报范围:我省作者于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式发表或出版的符合《云南省第二十二次(2018年)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规定的成果
交通违章代码1213主要是因为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此违章行为适用于所有机动车辆,包括运营汽车、货运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等。罚款100元,扣2分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各企业: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有关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百强资助类(5月28日-6月11日)。 (二)百十五企业资助类(5月28日-6月11日)。 (三)创投资助类(9月1日-9月15日)
新京报讯(记者 樊朔)1月6日,记者从复旦大学获悉,该校研究生院近日发布《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研究生退学决定公示(第二批)》(下称《公示》),决定对该校3名研究生给予退学处理。2019年10月,复旦大学曾清退12名研究生,其中9名为留学生。 《公示》显示,被清退的三名研究生分别来自广播电视学专业、政治学理论专业和全科医学专业,其中有一名为留学生
为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保障的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包括面临应对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以后女职工的生育保障需要, 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浙江省出台了《方案》,确保我省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顺利完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2.《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17号) 4.《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 我省《方案》按照 “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并明确了“五统一、两确保”的政策措施。 “五统一”:一是统一保障制度
1、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学校有关招投标采购方面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及工作程序的工作。 2、依据学校的各类采购需求,承接招标采购项目申请并进行登记与任务分配。 3、负责按照招投标程序组织招投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