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年第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一条为推动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构建全方位政务公开工作评议监督体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社会评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实施
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7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7次全体委员会议继续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法草案”、(二)本院委员陈淑慧等23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三)本院委员徐欣莹等24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四条、第六条及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四)本院委员许忠信等20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四条及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五)本院委员黄文玲等21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六)本院委员孙大千等25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增订第九条之一条文草案”、(七)本院亲民党党团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九条之一及第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八)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退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九)本院委员李应元等22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十)本院委员李应元等20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三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一)本院委员林佳龙等23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 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7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7次全体委员会议继续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法草案”、(二)本院委员陈淑慧等23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三)本院委员徐欣莹等24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四条、第六条及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四)本院委员许忠信等20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四条及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五)本院委员黄文玲等21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六)本院委员孙大千等25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增订第九条之一条文草案”、(七)本院亲民党党团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九条之一及第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八)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退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九)本院委员李应元等22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十)本院委员李应元等20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三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一)本院委员林佳龙等23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粮油”)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东方粮油在境内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品种须与公司所经营的商品品种相符,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东方粮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商品期货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东方粮油因农产品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
地址(分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51号龙苑大厦A1栋708室(分部) 地址(总部):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110号三社大楼二楼整层(总部)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二、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监督,维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专用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河南省《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全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政执法机构适用《河南省<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和《旅**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执法机构依照《旅游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指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执法机构依据《旅游法》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情节确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