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0年5月14日发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剧是指: (一)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包括国产电视剧(以下简称国产剧)和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的电视剧(以下简称合拍剧); (二)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 第八条: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第九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宗教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国境内组织的各宗教县级范围(含县级)以上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宗教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条 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5月5日,中国民航局就4月12日厦航飞机在广州白云机场发生的严重事故征候、就4月27日奥凯航空飞机在广州白云机场发生的严重事故征候分别对厦门航空公司、奥凯航空公司实施了行政约见 航空圈讯 5月5日,中国民航局就4月12日厦航飞机在广州白云机场发生的严重事故征候、就4月27日奥凯航空飞机在广州白云机场发生的严重事故征候分别对厦门航空公司、奥凯航空公司实施了行政约见,并通报了局方的处罚决定。 约见厦门航空公司时,中国民航局副局长李健要求厦门航空公司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训练、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服务的关系,有效控制运行中的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4月12日,厦航B737-800/B-5302飞机执行杭州-广州航班,在广州白云机场落地过程中机尾擦地损伤超标,构成一起严重事故征候
前两天QPython3更新到了0.9.7,我比较关注的功能其实就是快捷方式,这样每次就能少点击几次。但是更新后发现webview和python的交互失效了。于是备份下桌面(快捷方式),然后卸掉更新装回0.9.1,再恢复下刚才备份的桌面就可以了,快捷方式还是有效的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