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为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南方经济研究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东省南方经济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一)热心于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许多考生对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职称问题比较关心,下面考证君从应急管理部官网收集和整理了比较热门的相关问题及答案,供大家参考! 1、高级安全工程师考试制度何时公布? 网友咨询:领导你好,2019年出台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制度,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制度何时公布? 应急管理部回复:您好!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政策出台时间待定。 2、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可申报高级工程师? 网友咨询: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组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聘为工程师,那么按照工程师职称为条件,可否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第16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据《解放日报》今日(10月22日)报道,中共中央于近日印发了《中国***廉洁自律准则》并发出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一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五条 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本校设校务咨询委员会,结合校内外专家学者建立咨询制度,俾集思广益,针对校务方针、学术发展、院系所发展及校务评鉴等提供咨询建议。本会设人文社管、理工、生命科学等三组,各置委员九至十五人,由校长就具有崇高学术地位或行政经验者聘任之。委员为无给职,但校外委员得酌支会议出席费及交通费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法》及国家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求,落实《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保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专项资金聚焦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专项资金原则上只用于节能减排降碳的奖励和补贴,不用于直接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基建处网站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处网站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加强各类信息的及时公布与更新,保证网站的有效使用,促进对外信息交流与沟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基建处办公室负责网站的全面维护、建设与管理,并设网络管理人员,各相关科室负责网站所需内容的提供与更新。 第三条 网络管理人员应及时、自觉、主动学习相关网站建设、管理和维护知识,必要时应参加相关的知识培训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已经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