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根据《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邮政代办所(以下简称“代办所”)的监督管理,切实提升代办所服务水平,国家邮政局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邮政代办所的监督管理制定专项规定。 《规定》共15条,对邮政代办所定义、设置原则、设置要求、设置程序、代办方资质和代办人员从业能力、企业主体责任、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邮政代办所定义
张店房产网 159人浏览 发布日期:2021.05.2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为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第一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机械》杂志网站(以下称"本网站")就各项服务、安全、无误、及不中断不负担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责任。使用本网站便同意承担使用本服务的所有风险及因该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二条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新闻、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直接的或暗示的指示,均仅供参考,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
你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满足群众在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推进婚姻登记制度改革,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同意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相应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维修是比较大的修整,修缮是小修。 房屋维修范围包括: 房屋维修是指影响到入住安全,如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整幢楼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温层的;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 房屋修缮:不影响入住安全,如整栋门共用部位楼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
一、用工岗位规定。 劳务派遣用工并非什么岗位都适合的,根据规定人才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派遣劳务只能在三性岗位上使用,而并非所有的岗位都适合使用派遣工,这点企业一定要注意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我们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快引导我市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促进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请你们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工信中小〔2020〕119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0〕118号,以下简称《办法》),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已列入2020年市委市政府“三重”工作任务,并纳入绩效考评,各县(市、区)、经开区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企业申报组织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各县(市、区)、经开区要择优推荐上报已纳入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的中小企业,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和指导,并对《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限制事项及企业涉黑涉恶情况进行排查,在推荐文件中加以说明,确保申报企业质量。 三、各县(市、区)、经开区推荐文件、申报企业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三份于8月28日前上报市工信局企业科,电子版材料(仅提交推荐文件、申报企业汇总表、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书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精神,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