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读学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2018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2551所,比2017年增加114所,增长4.68%。其中:公办学校(园)579所,比2017年增加23所,增长4.13%;民办学校(园)1972所,比2017年增加91所,增长4.84%。各级各类在校学生总数220.92万人,比2017年增加12.65万人,增长6.07%
北京市困难寄宿生每月生活补贴增60元《新闻》 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北京市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学籍的四类寄宿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残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每月至少涨60元。 昨日,市教委发布消息: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寄宿学生,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寄宿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具有本市学籍在十个远郊区公办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就读的寄宿学生,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工读学校就读的寄宿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残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40元提高至小学每人每月300元、初中及以上每人每月36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同时免收住宿费。 助学补助范围也进一步扩大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2019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2642所,比2018年增加91所,增长3.57%。其中:公办学校(园)637所,比2018年增加58所,增长10.02%;民办学校(园)2005所,比2018年增加33所,增长1.67%。各级各类在校学生总数232.24万人,比2018年增加11.32万人,增长5.12%
2017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2437所,比2016年增加127所,增长5.5%。其中:公办学校(园)556所,比2016年增加11所,增长2.02%;民办学校(园)1881所,比2016年增加116所,增长6.57%。各级各类在校学生总数208.27万人,比2016年增加12.4万人,增长6.33%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北京市卫健委和北京市教委近日联合制定了2020年北京市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方案。根据工作方案,今年本市将推动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努力推动实现2020年全市流感疫苗接种数较2019年增加20%、中小学生流感疫苗接种率达到50%以上的目标。 免费流感疫苗接种人群:具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年龄在60周岁以上(出生日期在1960年12月31日之前)的老年人;所有在校的各类中小学校学生(包括小学、普通中学、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本国和外籍学生);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活动应急保障人员(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