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赃物
法制网讯(毛谦黄康)3月16日上午,广西公安边防总队北海边防支队福成边防派出所在营区举办赃物集中返还活动,将近期所破获案件中追回的价值20余万元的赃物返还给受害者。 今年以来,福成边防派出所稳步推进“神剑3号”“固边5号”等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整治辖区突出治安问题,向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等侵财类案件发起猛烈攻势,破获刑事案件21起,追回一批赃款赃物。活动现场,该所向到场群众通报破案追赃情况,现场为群众发还1辆汽车、3辆摩托车、2辆电动车及4台手机等共价值20余万元的赃物
9月15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陕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国强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国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陈国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国强利用担任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融资贷款、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66万余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确保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就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
2020年4月29日,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甘肃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张国民受贿、行贿一案。对被告人张国民以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0万元,没收财产20万元,对受贿所得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陇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国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武威市城市建设规划局局长、武威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武威市委秘书长、武威市城乡融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武威职业学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920万元、黄金2.5kg(价值人民币99.67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19.6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张国民为谋取职务调整,先后多次给予他人人民币290万元、黄金2.5kg(价值人民币99.67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89.675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2020年9月15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陕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国强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国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陈国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国强利用担任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融资贷款、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66万余元
河北省委原常委张越受贿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8年7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对被告人张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张越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越利用担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河北省公安厅厅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案件处理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9亿余元
1、起诉书的格式数量应符合规定(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3、附有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目录, 4、证据目录上所载明的主要证据复印件齐全; 5、有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的,赃款赃物要与清单相符; 6、有随案移送的其他材料的,移送材料要与清单相符。 1、自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不能亲自告诉,他的近亲属可作为代理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5、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6、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还应当提交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及不立案的通知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维持决定书等。 1、起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3、有明确的被告人; 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新网巴彦淖尔12月21日电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发布消息称,鄂尔多斯市委原常委、东胜区委原书记张平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公开宣判,张平获刑13年。 据了解,张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旗长、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东胜区委书记职务便利,接受企业及个人请托事项,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美元、英镑等财物,共计1284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另外,张平任乌审旗旗长、旗委书记期间,在开发乌审旗煤炭资源及签订、履行乌审旗人居环境示范试点工程SZZN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低价转让探矿权,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规定调查论证、未进行招拍挂程序,擅自决策与无履行合同能力的公司签订、履行合同,均给国家资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中新网巴彦淖尔12月21日电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发布消息称,鄂尔多斯市委原常委、东胜区委原书记张平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公开宣判,张平获刑13年。 据了解,张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旗长、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东胜区委书记职务便利,接受企业及个人请托事项,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美元、英镑等财物,共计1284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另外,张平任乌审旗旗长、旗委书记期间,在开发乌审旗煤炭资源及签订、履行乌审旗人居环境示范试点工程SZZN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低价转让探矿权,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规定调查论证、未进行招拍挂程序,擅自决策与无履行合同能力的公司签订、履行合同,均给国家资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在同投机、盗窃分子作斗争中,注意要投机、盗窃分子退赃是必要的。但是,这项工作很复杂、政策性很强,应该特别慎重。打击的锋芒主要是针对大犯、惯犯和集团犯罪案件,切不可扩大了打击面,也不要把追赃的面扩大了,不要规定追赃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