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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五十四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五十四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五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永康市东城街道花园大道309号,邮编:32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