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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财政税务局表示:学校核准设立之学生团体
台南市政府财政税务局表示:学校核准设立之学生团体,经学校同意以校内员生为对象举办之电影欣赏、演唱会及舞会等临时性文康活动,并经学校证明其全部收入作为学生团体之用者,得比照娱乐税法第4条第1项第1款规定免征娱乐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娱乐税法第4条第1项第1款规定:“凡合于左列规定之一者,免征娱乐税:一、教育、文化、慈善机关、团体、合于民法总则公益社团或财团之组织、或依其他关系法令经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者、所举办之各种娱乐,其全部收入作为本事业之用者。”,学生团体举办活动只要在活动举办前,向税捐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者,即可比照上该规定免征娱乐税: 一、 学校核准设立之学生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