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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32章《警队条例》第541条
根据第232章《警队条例》第54(1)条,警务人员有权截停任何形迹可疑的人,亦可以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明文件(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并当场把该人扣留一段合理时间,以查问他有否涉嫌在任何时间干 犯任何罪行。至于怎样才是“形迹可疑”,则纯粹按照警务人员的主观判断而定。话虽如此,警务人员必须有真实怀疑,才会采取行动
根据第232章《警队条例》第54(1)条,警务人员有权截停任何形迹可疑的人,亦可以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明文件(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并当场把该人扣留一段合理时间,以查问他有否涉嫌在任何时间干 犯任何罪行。至于怎样才是“形迹可疑”,则纯粹按照警务人员的主观判断而定。话虽如此,警务人员必须有真实怀疑,才会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