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处理了大批“醉驾”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先后在2012年9月7日和2017年1月17日下发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和《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对规范执法标准、统一裁判尺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了更加稳妥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在深入调研会议纪要适用情况基础上,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形成了新的会议纪要
40年来,建材规划院始终以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企业为己任,积极探索、求新求变,拓展服务领域、搭建服务平台。建院40年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的近20年来,我院主持或参与完成了政策研究、专题研究、行业标准制订、行业经济评价方法理论与工具、区域建材产业规划、产业基地园区规划、企业规划、评估论证、管理咨询等数千项咨询研究成果搭建了多个全国性建材行业服务平台,在国家和部级科技进步和工程咨询优秀成果历届评比中,建材规划院获奖数量、获奖等级均居全行业前列,在各地行业规划咨询项目政府采购招标中屡屡中标。 “一十百千”优秀咨询研究服务成果,为我国建材行业规划研究咨询领域唯一冠以“中国”字头的建材规划院增光添彩,得到国家相关部委、地方政府以及建材企业的普遍认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就有对于泄露商业秘密作出相关的定义,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路走来,小王子来到了第七个星球,地球。 地球和前面几个星球完全不一样。地球上有一百一十一个国王, 七千地理学家,九万大老板,七百五十万酒鬼,三亿一千一百万自恋狂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近期将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进行清理吊销。请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抓紧时间补报相应年度报告。 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且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等情形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 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 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 法治要闻-法治 王伟光 3221277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二条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广州十二号清晨遭遇强对流天气,城市受到暴雨和闪电天气的影响。十二号零一十二分,广州市三防总指挥发起了四级防雨、防涝应急,零二点三十五分升级到三级应急防暴雨、洪涝,十二号零四点十九分结束。 据统计,从十一号零七点三十分到十二号零七点三十分,全市平均降雨量为二十九点三毫米,最大降雨量出现在澳头定坑站,降雨量为165.6毫米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拿到判决书请妥善保管哦! 2019年10月11日,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公然撕毁法律文书、藐视法律尊严的张某某,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 该院在审理(2019)晋0522民初237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院工作人员依法向被告张某某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张某某拒绝签收并故意撕毁向其送达的法律文书,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相关规定,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严惩。 此案例意在警示各位诉讼当事人及社会群众,一旦遇有法律问题,一定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