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d
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根据《建筑物条例》完成对一
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根据《建筑物条例》完成对一名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被委任作合资格人士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的纪律研讯,裁定他们因触犯与窗户订明检验有关的罪行被法庭定罪及没有履行或遵守根据《建筑物条例》施加于合资格人士的职责或要求,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命令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在宪报刊登当日起计八个月内,被禁止核证对窗户的任何订明检验,或核证或监督对窗户的任何订明修葺,以及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约四万二千元的研讯费用。 该承建商于二○一八年一月向屋宇署呈交证明书,确认已为深水埗一个住宅单位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并认为该些窗户属安全,无须进行订明修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