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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一、依保险公证人管理规则第13条第1项规定
答复内容 一、依保险公证人管理规则第13条第1项规定,公证人公司所任用之公证人终止执行签署工作,公证人公司应于所任用之公证人离职后十五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并缴销执业证照,及向所属公证商业同业公会报备;同条第2项,公证人公司增加任用或变更公证人,而该公证人已领有执业证照者,公证人公司应于增加任用或变更公证人后七日内向所属公证商业同业公会报备;前二项报备作业要点,由公证商业同业公会订之,合先叙明。 二、依前揭规定,保险公证人转换任职公司应由该公证人原任职公证公司及新任职公证公司分别向所属公会报备签署人离职及增聘事宜。至应检附之文件,请向相关公会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