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51267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工作,加大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购买刚需及改善性住房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1、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6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