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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健康保险条例第5条乃规定本保险被保险人之资格条件
农民健康保险条例第5条乃规定本保险被保险人之资格条件,至本保险保险效力之开始或停止仍应依同条例第9条规定办理。 《内政部88年10月18日台(88)内社字第8897085号函》 2.有关农会对逾期借保户农保被保险人请领之残废给付行使抵销权案【财务】 依农民健康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不得让与、抵销、扣押或供担保者系指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领取各种保险给付之权利。被保险人向劳工保险局行使保险给付请求权,经该局核定相当金额并汇入被保险人存款账户后,该项金额应属被保险人之个人财产,非前揭规定所指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