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件
各司局送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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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局送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以总局或者总局办公厅名义对外公布; 2、为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含“三定方案”等); 3、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 4、涉及广播影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5、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对广播影视行业具有普遍约束力; 6、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非临时行政管理行为、政策、制度等。 下列文件原则上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 1、原文转发的上级部门文件; 2、不向社会公开的行政管理文件、文书; 3、依据法定职权做出的具体检查、验收、部署等工作要求; 4、党内文件以及人事任免、财务计划、外事项目审批等文件、文书; 5、针对特定对象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管理文书; 6、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的其他文件、文书。 1、各司局办公室应当依据审查范围规定的标准,对本司局拟发文件进行预核,选择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法规司审查; 2、办公厅应当依据审查范围规定的标准,对未经法规司合法性审查的文件进行预核,对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退主办司局,由主办司局根据相关要求送法规司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