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罪
安徽滁新高速1115事故犯罪嫌疑人被捕造成18人死亡《新闻》 记者近日从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经审查决定,该院依法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12月4日、12月4日、12月4日、12月5日对滁新高速(颍上县境内)“11·15”涉案犯罪嫌疑人陈和平、杨辉、戚兴陈、陈功、平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 2017年11月15日7时45分许,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境内滁新高速公路191KM至194KM路段,因团雾引发多点多起交通事故导致70多辆车连环相撞。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其中较大事故3起、死亡11人
报告显示,交通肇事罪案件量2017年呈小幅上升后,2018年、2019年呈连续下降趋势。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交通肇事罪案件,2017年较2016年增长3.67%,2018年较2017年下降7.72%,2019年较2018年下降2.77%。 交通肇事案件中,货车涉案量占比超三成,远高于货车保有量占汽车总量比例,货车交通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摘要:交通肇事逃离现场的包含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的包含有三个方面。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的动机一般是躲避救治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责任。这种动机是大力的心理活动
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人无谅解书法院会判多久?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并不是交通事故撞死人就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在2000年11月10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问题做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是会在电视或者新闻中看见交通事故,有当事人立马报警的,也有当事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就离开现场的,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是不是一直不离开就不算逃逸呢?那么交通肇事逃逸是什么呢?接下来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 分为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1、情节轻微,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终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逃逸作为定罪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恩平律师网上线,欢迎咨询律师139-2901-1293 交通肇事罪可以监外执行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逃逸等恶劣情节,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监外执行的话有很多种情况,如果被判缓期执行的话就是不用收监,还有收监后表现良好可以假释,但有条件: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犯罪活动有可能会对受害人造成物质或者财产损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刑罚,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竟然无证驾驶车辆,最终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科左中旗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批准逮捕。 科左中旗保康镇村民王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并被吊销驾驶证
“毒驾”猛如虎,必须严厉约束,已经是社会共识。但刑法并未对“毒驾”行为作出相应处罚,不利于打击日益攀升的“毒驾”行为。与“酒驾”相比,“毒驾”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
近日,文家仙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由沙洋县人民检察院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刘冬冬、李才龙、陈艳兵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由沙洋县人民检察院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王鹏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京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京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