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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伏龙,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于淮安市
罪犯李伏龙,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于淮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512105474,汉族,初中文化,淮安市新美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淮安生态文旅区山阳湾小区25幢303室。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8日被逮捕(未执行)。2021年4月30日,本院以罪犯李伏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罪犯李伏龙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裁定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