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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为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二、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三、如新制(修)订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有关规定严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6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6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视频培训会,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向霆参加培训会议并作开班讲话。培训会指出,今年7月1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以下简称《标准》)将全面实施,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管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遏制臭氧污染,促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会议培训了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工作要求,详细解读了《标准》内容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