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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规定,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人员,须按财政部门要求在2011年2月底以前补完继续教育内容后方可进行采集。为做好市直和中央、省驻临单位(以下统称市级)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未完成继续教育人员补办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会计人员补办继续教育可以通过网上培训、集中培训和单位自主培训等方式进行。选择单位自主培训方式的,培训人数须达到30人以上,并提前一周将培训内容、时间、地点、教材、师资、参训人员名单等书面报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