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府
根据《社会保险法》、人社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
根据《社会保险法》、人社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府发[2000]4号) 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按规定应属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支付,应属个人支付部分由学校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3.工资标准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全省最低人均缴费基数标准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