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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工商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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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工商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以下简称《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在本市居住房屋租赁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也可参照《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自行制定合同文本;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同时停止使用。 二、房屋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的施行,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行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