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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第一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