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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1号)的要求,现对拟设置医疗机构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反映问题,反映的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信函形式反映的,以信函寄件日邮戳为准。以组织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1号)的要求,现对拟设置医疗机构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反映问题,反映的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信函形式反映的,以信函寄件日邮戳为准。以组织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