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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22〕182号)规定,决定开展2022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军队系统企业除外)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www.ccea.pro),填报并提交2022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后,打印统计调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于2023年3月17日前报所属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好数据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