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
范宏彬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武汉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武汉学院应用专业教授。 范宏彬毕业于上海大学及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贰惭叠础,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拥有二十年以上专业经验的审计合伙人。他于1994年6月开始在德勤上海的专业生涯,期间于1999年8月至2002年9月派往德勤大连工作叁年
2005年毕业于吉林建筑大学。曾工作于北京和柏林。2012年以研究生第一名成绩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建筑学院
Laminar IP是一家现代化且具有前瞻性的知识产权事务所。 作为一家专精事务所,我们专注于知识产权的三大领域——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 我们与各种规模的国内外客户合作,包括个人创新者、中小型企业和跨国公司,为其建立和管理及加强知识产权
大数据与会计主要学习的课程包括基础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智能财税、会计信息系统运用、行业会计、出纳实务、经济法、理财规划、纳税筹划、互联网+会计综合实训、Excel在会计中的应用、ERP财务业务一体化等。 大数据与会计会计学与大数据相结合的专业,从发展趋势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大数据与会计属于交叉学科,学习的内容包括统计学、数学及计算机三大学科
2023年1月12日,经过与多家实力雄厚的律所激烈竞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天宝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水平和丰富的经验成功入库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集团)法律资源库名录。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金隅集团及其子公司充分利用自身独特的资源优势,以建筑材料制造为主业,纵向延伸出房地产开发、物业投资及管理等产业,形成中国大型建材生产企业中独一无二的纵向一体化产业链结构。 金隅集团于2009年7月29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以H股方式实现上市,并于2011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内A股市场成功挂牌上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省司法厅《浙江省人民监督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确定新一届市级人民监督员名额及分布,经资格审查、组织考察、拟任公示等流程,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张秀良律师被选任为新一届杭州市人民监督员,任期5年,即日起经培训后将正式走上监督工作岗位。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人民监督员来自各行各业、植根大众,由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对具体的检察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对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榕司办〔2022〕8号)及《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律通〔2022〕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福州市律师协会对全市2021年度考核的执业律师年度执业情况进行了初审,现将审核通过的第五批执业律师(含公职、公司律师)考核结果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自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14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福州市律师协会反映。欢迎广大律师及社会各界人士予以监督
北京奥东(成都)律师事务所,是经成都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自2006年成立至今,北京奥东(成都)律师事务所一直把法律作为一项崇高的事业,以提供卓越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坚持“让优质的法律服务触手可及”的企业愿景,“让天下没有难打的官司,让天下没有难找的律师”的企业使命,努力建设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全国一流律师事务所。 忠于委托、勤勉尽责,我们注重为客户整合团队资源,以人为本、团结协作,我们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高效、求真诚信,以高度的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国家法治建设,参加国家立法起草工作,参加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领域法律问题的调研、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为法律的公正实施,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RMJM建筑事务所香港办事处负责人戈登-霍德(Gordon Hood)最近离职,回到苏格兰创立了一个新的事务所。 根据公司局注册的文件,戈登-霍德也为RMJM建筑事务所的爱丁堡办事处和美国办事处工作。他建立的新的公司名叫戈登-霍德联合建筑事务所(Gordon Hood Associates)
西安公司注销时税务注销了但工商没注销怎么办? 如果你的税务注销了,那就是已经缴销的相关的发票,那么如果你的工商注销不注销,就不会有什么大的麻烦,因为如果你的营业执照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工商年检就会被自动吊销,有一些麻烦的就是你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3年之内不能再注册公司,但是如果你不考虑这个方面的原因,就完全没有担心的了。 建议: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只需要到工商局填一些注销表,并没有什么麻烦和大的费用,所以希望你能够按部就班办理利索,以免产生后顾之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