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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保就业计划下星期起接受申请,政府在计划中要求两大超市集团减价和要求大型物管公司回馈业主。近日,不少大企业、大业主积极响应政府的呼吁。新地昨日宣布,旗下物业管理公司在取得保就业工资补贴后,已将相应金额全数回拨相关物业,直接惠及业主,又承诺第二期保就业计划的支援款项亦会同样处理
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该局已完成了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工作。该局工作人员介绍,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之一,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重新鉴定后,一部分企业不再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不得再实行核定征收,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将变更为查账征收。那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是什么?哪些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呢?综合整理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15专题】3.15趣味知识答题大赛,看你知多少? 告诉各位歌迷一个不开心的消息,邓紫棋不叫邓紫棋了。 随着邓紫棋与前唱片公司的解约,邓紫棋的名字也不能用了。2019年3月13日上午,据台湾媒体报道,由于邓紫棋和原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邓紫棋”这个艺名她将无法享有
《河北省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日前,省委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雄安新区党工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认真遵照执行。未设立纪检监察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县(市、区),由县(市、区)纪委监委有关内设机构履行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职能。 《河北省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今日表示,根治欠薪需用铁腕,通过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结合恶意欠薪入罪的措施,在全社会形成一个不敢欠、不能欠,最终达到全社会的各用人单位不想欠的社会氛围。 人社部18日就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举行新闻发布会。在谈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实施情况时,王程表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落实“黑名单”管理各项制度,对于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以及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组织和个人导致欠薪的,一律列入“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工信部有关业务部门召开了“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提出有关即时通信软件的合规标准,要求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百度、小米、陌陌、360、网易等参会企业在9月17日前,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否则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业内人士称,工信部提出的相关合规标准,有助于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营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生态环境,夯实互联网行业长远发展基础。早在7月26日,工信部便决定开展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对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用户权益、威胁数据安全、违反资源和资质管理规定等四方面问题进行治理
漳州新闻网讯(朱妍)疫情防控期间,“平和110”持续强化巡逻防控,主动预警,加大追逃工作及打击电信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力度。近日,“平和110”在巡逻排查中查获两名犯罪嫌疑人。 4月1日,“平和110”在平和车站巡逻盘查中,查获重大刑事前科人员苏某辉,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手机8部,电话卡6张,银行卡5张,驾驶证2张,现金10000元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3日发布2021年第四批存在问题的应用软件(APP)名单,并要求五家应用商店整改。 据通报,工信部近期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手机应用软件进行检查,重点督促游戏类、工具类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截至目前,尚有93款APP未完成整改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日电:北京市警方利用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从已破获的一个案件中再破案二起,并通过犯罪嫌疑人自己交待,又破案三十余起。 据北京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有关人士介绍,今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研究所接到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警队送来的熊尔体等七名已被警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并希望能尽快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比对、鉴定。此前,警方通过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已将这些犯罪嫌疑人抓获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