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
本文摘要:近日,《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全称《规划》)获得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这是黑龙江省政府公布实行的第三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省基本竣工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人与自然的矿业新秩序;完备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构成统一对外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矿业市场体系;提高矿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重塑矿业发展新格局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今年第一季度国土资源主要统计数据。数据显示,第一季度全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量同比下降0.2%;主要监测城市地价均变化平稳,住宅地价环比增速温和上行。 首先,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方面,全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9.47万公顷,同比下降0.2%
本文摘要:近日,国土资源部公布2015年第4号公告发布了由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主持人编成的行业标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指标及其计算方法》。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指标及其计算方法》界定了液体非能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主要技术指标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该行业标准限于于液体非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评价、设计、试验研究以及生产实践和矿产资源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效率,有效破解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加大对司法工作的支持配合力度,2017年10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不动产登记司法专窗,2018年9月3日,市国土资源局创新司法合作新模式,自主研发并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南宁市不动产网络司法查控平台。 此次司法合作新模式的启动,一是充分利用我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成果,进一步扩大不动产登记信息应用服务范围,为南宁市本地法院(包括市辖5个县和7个城区基层法院)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自助查询服务,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法院对不动产查控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快捷性,大大提升了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二是调整不动产登记查封、注销查封业务办理模式,缩短业务办理时限,大大提升不动产登记查封、注销查封业务的办理效率,有效解决法院 “执行难”的问题,进一步保障不动产交易、登记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7月2日,在北京举行的2019中国国际化营商环境高峰论坛暨《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投资评估报告》发布会上,我市入列“中国城市营商环境质量十佳城市”。市长何平参加会议并作推介发言。 何平在发言中简要介绍了巴中的基本市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地质研究院为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零四有限公司下属部门。主要从事基础地质调查、煤田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煤层气、页岩气勘查与评价、矿山开发、地质报告编制、地矿技术咨询、资源储量核实、环境地质评价、微机制图、地理信息数据化处理等各方面地矿技术工作。现有专业技术人员25人,其中正高级4人,高级5人,工程师10人,其他技术人员6人
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获悉,2010年3月28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顺利完成改版,一个突出“可读性”和“亲和力”的崭新“面孔”已经呈现给读者。 这次改版的目标是:整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对外服务网站信息,加强信息的汇总和统一发布,提高信息更新频率,建立更加实用的门户网站和服务社会的大窗口;改版后,在软硬件环境建设方面突出系统集成,以适应网上政务的需要;在内容建设方面加强了信息整合;在表现形式上采用既有门户也有新闻的“双首页”访问模式,并设置了个性化政务向导。按照“主站(子站)—栏目—信息本体”,三级逻辑结构,设计和制作页面模板50余个
据郑州房地产策划代理公司分析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今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新职能,具体内容将包括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证、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等。 早在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曾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 中央编办更是在近日发布《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公布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党组决策部署和国家土地总督察指示,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近日发出通知,即日起开展推动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情况督察。这项制度落地开始抢时间,预示着完善和重构房地产税的主要障碍将被清除,这个税制的改革也将一触即发。 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通知给予了明确要求,对当前“发新停旧”严重滞后、存在等待观望思想、尚未形成实质性整合等工作不力或不作为,以及登记资料移交不到位、职责整合履行不完整、业务流程不合法等不动产登记不规范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地方开展1-2轮实地督察
《关于征地批复类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书面征求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现回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申请人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法做出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