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重制其著作的权利,故除符合有关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对他人的著作加以重制,均应经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或授权。因此,消费者如将盗版光碟上的著作,例如:计算机程序,经由安装程序重制于电脑硬盘后加以使用,如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形,则不生侵害著作权的问题;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即属侵害重制权,将构成擅自以重制的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罪。

例如:消费者不慎购买到盗版计算机程序,而安装在自己电脑内供个人或家庭使用,有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间,而不生侵害著作权的问题,但是如果是安装在公司的电脑里给公司使用,就会有侵害著作财产权的问题,要负民事上责任:如果安装使用的情况符合著作权法侵害重制罪或使用盗版程式营业罪的规定时,即须负担刑事责任。至于消费者买来的电脑里面被安装了盗版计算机程序,消费者本身不知该计算机程序是盗版的而加以使用,此时消费者在使用电脑里的程式时,仅仅产生暂时性重制的状况,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属合法的行为,不会侵害著作权。(§22、§87Ⅴ、§9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