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选并公开表扬在国际市场具高度竞争力之中小企业,鼓励其以国内为主要经营基地,积极开拓国际舞台,健全企业营运管理,发挥中小企业“小而美”之精神,以作为国内中小企业之典范。

(一)凡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8000万元以下者,或经常雇用员工数未满200 人者 (计算基准:106年5月至107年4月之劳保平均人数),并符合前述表扬目的之中小企业。

(二)企业负责人须拥有中华民国国籍,且企业设立登记时间至少3年(含)以上(于民国104年5月30日前成立者)。

(三)外销比重或外销金额(参选类别需符合其中一项标准)

(1)制造业:前一(106)年外销金额占公司总营业额25%以上。

(2)服务业:前一(106)年外销金额占公司总营业额15%以上。

(1)制造业:前一(106)年外销金额2亿5000万元以上。

※报名服务业类别之企业,需填写“服务业外销实绩切结书”。

(四)企业财务状况健全,最近3年(104、105、106)其中至少2年有税前获利,且截至106年底无累积亏损者。

(五)曾获本奖项或曾经撤销获奖者于5年内不得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