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在我国当前进行政府再造、推动亚太营运中心,而同时政府施政之效率 、公信力、公正性,以及正当性却又遭受质疑的情势下,法规命令订定程序是否应移植美国 行政程序法的“预先公告程序”。 本文首先介绍我国学界与行政实务界对于“法规命令预先公告程序”的沿革背景,借此说明 此一制度的可能内容。接下来提出四个理由支持在我国行政程序法草案纳入“法规命令预先 公告程序”制度。本文认为依我国当前情势,该项制度可以达成民主的深化、法治的落实、 人权的保障,以及效率之提升四项价值。而经过分析我国现行法规命令订定的程序以及其他 监督规定之后,确认现行的法律机制均不足以确保前述四项价值,因此将“法规命令预先公 告程序”纳入行政程序法草案,尽速完成立法,乃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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