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国立台北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暨选荐办法”及国立台北大学(以下简称本校)校长遴选委员会第1次会议决议,公开征求第6任校长候选人,新任校长任期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

二、校长候选人资格,除应符合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及其他相关法令之规定外,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专任教授经验。

(二)校长为专任职务,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

(三)在学术上著有成就与声望。

(四)有高尚品德与情操。

(五)处事公正并能充分尊重学术自由。

(七)具有卓越规划、组织及领导能力。

(八)有争取及妥善运用资源之能力。

(一)由本校专任讲师以上教师六人以上连署推荐,但每人至多推荐校内人士共三人。 (二)由国内、外大学或相关学术单位之教授(副教授)或研究员(副研究员)六人以上连署推荐。

(三)由本校校友总会或各地区校友会理监事会议通过推荐。

四、推荐者应填具相关推荐表格,内容包括被推荐人之基本资料、学历、经历、服务及贡献、荣誉、著作与发明目录及治校理念与抱负等。

本校联络资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