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0-1、一般与眷属同住之规定为何?

一、受刑人于执行期间,行状善良,得准其于一定期间内与直系血亲、配偶在指定之处所同住。

二、对象:各监狱累进处遇第一级受刑人及外役监受刑人。

三、要件:申请与眷属同住之受刑人,须最近一个月之成绩分数在9分以上。

四、期间:一级受刑人及外役监受刑人,经核准与眷属同住者,以每月1次,每次不逾7日为原则;但有特殊事由者,经监务委员会决议,每次得准延长1日至3日。

五、申请程序:符合条件之受刑人申请与眷属同住,应检附同住眷属之国民身份证影本或其他足以证明身份之文件(外籍收容人眷属请检附护照影本或足以证明身份之文件)、保证书及眷属相片等文件。机关对申请者核实审查,并经监务委员会之决议后,办理与眷属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