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协约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但其规定并不以之为无效者,不在此限。
团体协约得约定下列事项:
二、企业内劳动组织之设立与利用、就业服务机构之利用、劳资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之设立及利用。
三、团体协约之协商程序、协商资料之提供、团体协约之适用范围、有效期间及和谐履行协约义务。
四、工会之组织、运作、活动及企业设施之利用。
五、参与企业经营与劳资合作组织之设置及利用。
六、申诉制度、促进劳资合作、升迁、奖惩、教育训练、安全卫生、企业福利及其他关于劳资共同遵守之事项。
七、其他当事人间合意之事项。
学徒关系与技术生、养成工、见习生、建教合作班之学生及其他与技术生性质相类之人,其前项各款事项,亦得于团体协约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