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落实雷电灾害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特别是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以及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要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提升雷电防护安全管理水平。

二、要加强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者受托人要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要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要规范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在安徽省境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开展雷电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在安徽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应在安徽省气象局进行信息登记。各检测机构要规范检测流程,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保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与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及时将检测报告上传到“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地址:[URL])。在安徽省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使用我省统一的检测报告模板出具检测报告。(统一报告模板地址:[URL])

四、要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监管。各市、县(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依法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管。各市、县(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本行业领域的防雷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