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 2012 年 11 月 1 日签立临时买卖合约,以 300 万元购入一个住宅物业。正式买卖合约在 2012 年 11 月15 日签订。陈先生是否须缴纳“买家印花税” ?

由于陈先生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且他是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之后取得该住宅物业,他须就该项交易缴纳“买家印花税”。“买家印花税”的税款为450000元(即 300万元x15 % )。

由于该住宅物业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之前已取得,因此,陈先生无须就该项交易缴纳“买家印花税”。

李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与配偶张女士在 2012 年 11 月 1 日以 300 万元共同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张女士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们是否须就该项交易缴纳“买家印花税” ?

香港永久性居民与其近亲(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共同购入及持有物业,是无须缴纳“买家印花税”的;因此,李先生和张女士无须就以上交易缴纳“买家印花税”。

王先生和何先生在 2012 年 11 月 1 日以 400 万元共同购入一个住宅物业,王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但何先生并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王先生和何先生并非近亲。他们就以上交易缴纳的“买家印花税”是多少 ?

如住宅物业由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联权或分权共同购入,而他们不是近亲,则不论该非永久性居民所占物业的业权比例,均须以该物业的总购入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计算“买家印花税”。在以上情况,“买家印花税”为 600000 元 (即 400 万元 x 15 % )。

李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 2012年 11 月 1 日签立临时买卖合约,以 500 万元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在 2012 年 11 月 30 日签订正式买卖合约时加入张女士为物业的其中一位联权拥有人。张女士并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她也不是李先生的近亲。他们是否须就该项交易缴纳“买家印花税”? 须缴纳的“买家印花税”是多少 ?

在以上情况,张女士会被视为从李先生购入部分的业权。由于张女士并非李先生的近亲,有关交易不获豁免“买家印花税”,因此李先生及张女士须按物业的总代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缴纳“买家印花税”。款额为 750000 元 (即 500 万元 x 15 % )。

李先生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 2012 年 11 月 1 日签立买卖合约,以 500 万元购入一个住宅物业,在 2012 年 11 月 30 日签订转易契时加入张女士作为物业的其一位联权拥有人。张女士并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她也不是李先生的近亲。他们是否须就该项交易缴纳“买家印花税” ? 须缴纳的“买家印花税”是多少 ?

在以上情况,张女士会被视为从李先生购入部分的业权。由于张女士并非李先生的近亲,有关交易不获豁免“买家印花税”,因此李先生及张女士须按物业的总代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缴纳“买家印花税”。款额为 750000 元(即 500 万元 x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