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经研究决定,现就《湖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湖医保联发〔2019〕13号)中“主要任务”的第一部分“统一保障制度”的第一条“统一生育保险政策”的第四款“新老政策的衔接”内容为“2020年7月1日之前,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继续按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标准执行;2020年7月1日之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按连续正常缴费满12个月标准执行。”作如下调整: 2020年10月31日之前(含10月31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按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标准执行;2020年11月1日之后(含11月1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按连续正常缴费满12个月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