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你因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事实、理由、依据)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规定和《贵州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拟对你作出退学处理决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请你于2023年3月20日前,向学院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学院联系方式:0851-83610303)。逾期未作陈述和申辩,将视为你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机会。学校将按照程序作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