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 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65周岁(含)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 全残的,或因下列第(一)至(九)项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高 费用特定疾病或失能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若您在投保时选择同时投保可选部分,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高费用特定疾病、失能特定疾病的,本合 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六、发生上述第(二)至(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 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七、若您在投保时选择同时投保可选部分,发生上述第(二)至(九)项情形导致 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高费用特定疾病、失能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