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部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省建设厅核准,市级县风景名胜区由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国务院对确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滑道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需报省建设厅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4、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及基础资料。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的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时间为二十个工作日,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